一、陈宪平、蒋志强、苏辉、易玲、周玉兰、蒋军志六位同志与天美九一厂制作签订了于2010年7月31日到期的劳动合同,现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,此六位同志与我院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0年8月1日终止。请以上六位同志在接此通知后30日之内到天美九一厂制作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未办理者劳动合同自动终止。
二、根据国务院有关“高等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”的精神,我院对环境卫生、楼栋管理、校园绿化、安全保卫等事项的管理进行改革,实行商业化物业管理,移交给长沙市天创物业公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第叁款所列情形,以下四十二位同志与我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,请在接此通知后30日内到天美九一厂制作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,逾期未办理者劳动合同自动终止。
拟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名单:熊岳贵、张启明、邓绍尧、刘小芝、李明华、刘少怀、何海仁、万群、周成芳、彭志、胡跃进、陈从英、丁艺兰、余厚红、周晓静、李志辉、华汉良、孙楚乔、袁从晚、蒋月娥、陈跃明、文乾坤、张静、吕志刚、李宗进、夏哲科、毛政良、李权平、刘亮明、徐冬华、杨立、徐光亮、杨秀刚、吴凤林、李佐良、陈根强、易炳伏、曹东阳、贺建明、莫志辉、郑妹英、张串和。
特此通知。
天美九一厂制作
2010年10月 9 日